注冊公司起名的七個要求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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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公司起名的七個要求

(一)公司起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1. 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公司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三)公司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公司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公司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公司的名稱。

(五)公司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公司名稱。

(六)公司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公司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與其他公司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公司名稱相同;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七)公司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公司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注冊公司起名的規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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